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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份“肇事逃逸” 第二份“驶离现场” 汪女士刚买来10天左右的保时捷“保时捷” 车牌都还没上 停在小区地下车库的车位里被撞了 她反映 第一份事故认定书上 明确写了肇事者肇事逃逸 但隔了几天 第二份事故认定书上换了一种说法 ![]() 事发地点是 杭州临平绿城玉园的地下车库 ![]() 汪女士:4月13号发现新车被撞,在绿城玉园保安管家的没上协助下,调取并查看了监控,牌被然后我报了警。定书 ![]() 监控录像显示 4月12号上午九点左右 汪女士车头位置出现一个人影 另一个角度的监控显示 一名男子似乎现场绕了一圈后 走到这辆保时捷车跟前 ![]() 汪女士说 之后发现自己这辆刚买10天的“保时捷” 车头这里留下了被撞过的明显痕迹 ![]() 汪女士:从物业调取监控录像,在事实清楚、逸天证据确凿的后换情况下,出具了对方肇事逃逸者全责的说法认定书,且双方签署确认,保时捷盖上了大队事故专用章,没上按道理5天内要对肇事逃逸者进行行政处罚。牌被 ![]() 4月15号 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写明 劳某某驾车 在绿城玉园地下车库 与汪女士停放的车子发生碰撞 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劳某某驾车肇事逃逸 当事人劳某某行车时未确保安全 且事发后肇事逃逸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汪女士无责 上面有当事双方劳某某和汪女士 以及两位交警的签名 还盖了事故处理专用章 ![]() 4月28号 汪女士又收到第二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写着劳某某当时驾车与汪女士停在车位的车 在地下车库发生碰撞 但后面加了个括号 注明“非道路” 碰撞导致两车受损 事发后劳某某驾车“驶离现场” 不是之前第一份上写的“肇事逃逸” ![]() ![]() 第二份认定书接着写道 “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七条 ‘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 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’之规定 劳某某在驾车时 未确保安全及事发后逃逸的过错行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作用 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认定当事人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当事人汪女士无责 第二份认定书上 只有当事一方劳某某和两位交警的签名 没有汪女士的签名 ![]() 汪女士:第一份是肇事逃逸,这个是先逃逃逸的行为,这两个“豆包”里的逸天意思你看一下是不一样的。 ![]() 两份认定书上 签名的民警各有两位 但从名字看 是不同的两拨人 ![]() ![]() 汪女士:同一时间、同一地点、同一当事人之间,交警(管)大队先后出具了两份性质、编号、民警、签名均不相同的认定书。 ![]() ![]() ![]() 根据认定书上留的联系方式 记者用自己的手机 联系了当事另一方劳先生 ![]() 劳先生:擦了一下,她是我相邻车位的,我擦了它一下。 ![]() ![]() 劳先生开的是一辆大众新能源车 他说 虽然第一份认定书上自己签了字 但其实是有异议的 ![]() 劳先生:也是配合交警的处理方式,其实我是想解释一下的,我没有逃逸。我这个车还是停在她这个车的旁边的,一直就没有逃开过,这两天我是一直停在她这个车的旁边的。我想邻居之间,互相之间交流一下,怎么一个情况可以解决的。 ![]() 第一份认定书上是驾车肇事逃逸 第二份认定书上是驾车驶离现场 措辞有所不同 但两份认定书都认定 当时这位劳先生开着自己的车离开了现场 ![]() ![]() 劳先生:照这一个认定书,我就是很被动,她现在到处在网上报,在小区群里发信息,就是发到我单位里。我因为是78岁了,我退休已经20多年了,我是化工企业56岁退休,我虚岁是79岁。儿子已经报警了,她对我网上的一些攻击、侵犯个人权益的东西,已经是向临平公安报警了。 ![]() 2 强调“非道路” 想问“为什么” 第一份认定书上写“驾车肇事逃逸” 第二份认定书上叫“驾车驶离现场” 汪女士有疑问 这种措辞上的微妙变化 究竟是为什么呢 汪女士:“豆包”资料里我已经打印出来了,就是可以进行200元到2000元的处罚,以及15天的拘留。交警一开始跟我说是要进行行政处罚的,物业经理也可以作证。 ![]() 杭州临平绿城玉园物业 王经理:当时好像说要处罚,后续我们就不清楚了。好像是说审批没通过还是什么,后续反正没有处罚。具体怎么样,反正是交警在处理。 ![]() 汪女士怀疑 这其中有蹊跷 ![]() ![]() 汪女士:据说这个肇事逃逸者,是临平一上市公司的股东。 劳先生:跟交警队我一个人也不认识,没有任何的一些跟他们去追问。事后我一次没有主动去找过交警队,是汪女士一直在找交警队。 汪女士:我就是很想不明白,为什么这么一个简单的事故,交警大队能够出具两份不一样的认定、不一样的民警。 劳先生:因为这是在“非道路”的情况之下的,原来开始它不是补发了一个,就是撤回这个原结果吗?第一张是在道路交通违法的,因为这个是发生在地下车库,这个我没有讲过一句话,没有跟交警队提过一个字的要求。 ![]() 汪女士有交管中队的固定电话 当场打了过去 杭州临平交管大队城区中队 工作人员:那个玉园的地下车库吗? ![]() 汪女士提到的倪警官 指的是当时到场的那位警官 也就是在第一份认定书上签字的警官 她一再强调 没有收到过交警寄来的邮件 ![]() 杭州临平交管大队城区中队 工作人员:4月29号寄过去的。 汪女士:29号寄过去的,谁签收了呢? 记者:29号,按理说应该已经寄到了,你收到了没? 汪女士:没有。 ![]() 3 新来电新情况 疑问能否解开 汪女士的疑问 记者会向交警部门进行核实 采访时记者接到了劳先生儿子的来电 他反映 汪女士这样做其实是另有目的 劳先生的儿子:你好,你是哪里的?因为我爸刚打电话跟我说。 ![]() ![]() 劳先生的儿子说 他之所以给记者打电话 是想对这事表明态度 劳先生的儿子:她觉得有道理的话,就去走法律程序。这个其实挺简单的一件事情,是简单的刮擦,我们的责任就我们承担,她的责任就她承担。其实挺简单的交通事故,公安局都是有定性的,为什么要以她的那种什么片面的说法为依据? ![]() 劳先生的儿子介绍 交警决定对父亲不予处罚 并非因为年龄 而是根据相关法律 ![]() 劳先生的儿子:有法律依据的,怎么交警队会因为你年龄比较大就不处罚了?有这种事情的吗? 记者:那据你所知,交警给你们那个不予处罚的理由是什么? ![]() ![]() 劳先生的儿子认为 汪女士这样做其实另有目的 劳先生的儿子:认定就是不予处罚的,她是想借这个东西来寻求高额赔偿,所以就闹到物业,也闹到那个,在群里面散播我们的隐私。 记者:您提出高额赔偿的要求了吗? 汪女士:没有。 劳先生的儿子:没有吗?那你自己,交警队里面都有那个,他们都听到了的,当时都有录音的。 ![]() ![]() 汪女士出示了打印出来的微信对话记录 她说4月14号那天 让西湖保时捷售后服务中心业务员 帮忙评估一下折旧费 对方给出的说法是“新车的话两方油漆 折旧费差不多2-3万的样子” ![]() 汪女士说 在调解时 她据此提出过 希望对方赔偿折旧费两三万元 劳先生的儿子:她说要让我们给她换一辆车。 记者:换一辆车? 记者:有没有说过? 汪女士:他是不接受这个,然后我说那你反正是上市公司的股东,你要么原价买去,反正我才买了10天,我也不需要你赔偿任何,那你新的再给我换一辆就好了。 劳先生的儿子:交警的标准的定损,到现在保险公司定损,她都不愿意去。 ![]() 汪女士出示了 西湖保时捷售后服务中心的维修报价单 说她这辆车维修费用要18000多元 劳先生的儿子:她自己说的,你相信吗? 汪女士:我不是自己说的,我是4S店里有公章的。 劳先生的儿子:我现在不想跟她去争辩这些东西。 ![]() 之后 属地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 出面做了说明 ![]() 杭州市临平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副大队长 张晓丹:调看相关的执法记录仪,包括对当事人的询问。民警对地下车库能不能进社会车辆,对双方进行一个确认,双方都是明确表示外来车辆是可以开进来的。那么基于这个情况,民警初步认定这是属于道路。事后调查过程当中发现,其实封闭式小区可能需要进入,是需要保安前面登记报备,一系列手续以后才可以进入的。其实这样不符合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前面讲的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道路范畴,所以我们出具的法律文书是有问题的。所以我们把原认定书撤销了以后,重新出具的是“非道路”,前面加了个“非道路”的交通事故认定书。 ![]() 4月15号的第一份认定书写明 “当事人劳某某行车时未确保安全 且事发后肇事逃逸 负全部责任” ![]() 4月28号的第二份认定书 写的是“劳某某在驾车时未确保安全 及事发后逃逸的过错行为” ![]() 杭州市临平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副大队长 张晓丹:最后在下面的条款上面,也写清楚了是逃逸。 ![]() 4 两封“拒收”的挂号信 当事人仍心存疑虑 汪女士反映 她要求交管部门书面给出答复 为何对劳某某的行为不予处罚 交管方面说已经邮寄书面文件给她 但汪女士强调 自己没收到任何书面邮件 也没接到邮递员的电话 对此 临平区交管大队张副大队长也做出了回应 ![]() 杭州市临平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副大队长 张晓丹:重新做出第二份非道路事故认定书的过程当中,是跟汪某联系的,让她来。那么她可能有事情推托,来不了。后期呢我们也通过了电子送达的方式,那么后面呢再通过邮寄的方式,把这个认定书邮寄到她这里。 汪女士:第一份是我们现场签字确认的。 ![]() 此前 汪女士说 杭州临平交管大队城区中队的工作人员告诉她 4月29号已经把书面答复邮寄给她 她当场通过微信小程序查询过EMS系统 说没有查到相关记录 ![]() 杭州市临平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副大队长 张晓丹:应该是4月29号的上午,我们向她邮寄了一份关于撤销的,就是撤销第一份事故认定书的决定,这也是我们的一个法律文书。然后到29号的下午,我们又给她邮寄了一份,就是她手上有的这个第二份的非道路事故认定书。 ![]() 张副大队长提供了邮政EMS的运单号 其中一个尾号是933 显示这个运单在4月30号上午八点多 被邮政工作人员收取 5月1号中午因“收件人拒收 邮件将退回至寄件人” 另一个邮政EMS的运单号尾号是133 也是一样的情况 ![]() 张副大队长还提供了照片 拍的就是那两封被退回的挂号信的信封 信封上写着汪女士的姓名 手机号码和杭州临平绿城玉园的详细住址 两个信封上面都贴着邮政的改退批条 退回原因都勾选了其它这一项 后面手写注明是“拒收” ![]() ![]() 记者再次拨通汪女士的手机 记者:他们说那个4月29号给你寄出的两封挂号信,都被你本人拒收退回了,是这样吗? 汪女士:不是的,我跟你讲,我跟协警有聊天记录的,我在外面玩,我说节后再说。我所有的聊天记录都可以给你看的,这份拍照也是他们的协警…… ![]() 张副大队长介绍 交警曾经到汪女士家里拜访过 当然知道她的地址 邮政EMS的运单号所关联的物流信息 只能寄件人和收件人能查询到 记者把两个运单号报给了汪女士 记者:怎么样? 汪女士:我没有查到。 ![]() 征得张副大队长同意后 记者用手机翻拍了两个被退回的信封的照片 通过彩信发给了汪女士 但她仍然心存疑虑 说这只是两个空信封的照片 而且都已经开过封 里面的信件内容不得而知 不足以说明问题 ![]() 汪女士:交警大队教导员在我朋友跟我面前都说,星期二之前,就是4月28号之前会给我一个书面行政处罚,这种录音什么我都有的。我现在表达的意思很清楚,为什么4月15号生效的这份东西,你说要给我一个行政处罚的书面单子没有寄给我?为什么莫名其妙28号又出了一个新的单子?这么简单的一个事故,为什么能够出两个单子? 杭州市临平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副大队长 张晓丹:针对这起案件,前面也讲了整个过程办理过程,我们都是公开透明、公平公正的,而且程序上也是合理合规的。我们也非常感谢媒体,也欢迎媒体和广大群众对我们的工作开展一个监督。我们在做出事故认定后,也多次组织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,但是由于双方的差距较大,一直没有达成协议。特别是劳某,他对汪某提出的部分费用超出合理范围,所以说一直没接受。 ![]() 来源:1818黄金眼 |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